一般條款與細則
目錄:
第1條 – 定義
第2條 – 企業主身份
第3條 – 適用範圍
第4條 – 提議
第5條 – 合約
第6條 – 撤銷權
第7條 – 撤銷時的費用
第8條 – 撤銷權的排除
第9條 – 價格
第10條 – 合規性與保固
第11條 – 配送與履行
第12條 – 長期交易:期限、終止與續約
第13條 – 付款
第14條 – 投訴處理
第15條 – 爭議
第16條 – 補充或偏離條款
第17條 – 會所
第18條 – 設計所有權
第1條 – 定義
本條款中,以下詞語之定義如下:
反悔期:消費者可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消費者:非以職業或商業活動為目的,且與企業主訂立遠距合約的自然人;
日:曆日;
長期交易:關於一系列產品及/或服務的遠距合約,其配送及/或接收義務分散於一段期間內;
永久性資料載體:任何可使消費者或企業主儲存個人資訊,並可供日後查閱及完整複製之媒介。
撤銷權:消費者於反悔期內解除遠距合約的權利;
標準撤銷表單:企業主提供供消費者於行使撤銷權時填寫的標準撤銷表單。
企業主:向消費者遠距提供產品及/或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遠距合約:在企業主為產品及/或服務遠距銷售所組織的系統中,截至訂立合約為止,完全採用一項或多項遠距通訊技術所訂立的合約;
遠距通訊技術:可供訂立合約使用的媒介,且消費者與企業主無需同時在同一空間內。
一般條款:本一般條款。
第2條 – 企業主身份
Sparkle & Dream BV
De Schakel 9
5261 LL Vught
荷蘭
電子郵件地址:info@sparkleanddream.nl
電話:+31 6 40 77 14 02
商會登記號:97314420
增值稅號:NL867998519B01
第3條 – 適用範圍
本一般條款適用於企業主的所有提議、所有已訂立的遠距合約,以及企業主與消費者之間的訂單。
在訂立遠距合約之前,應將本一般條款的文本提供給消費者。若合理上無法做到,則應在訂立遠距合約之前告知消費者可於企業主處查閱本一般條款,並應消費者要求儘速免費寄送。
若遠距合約以電子方式訂立,則可偏離前一項,並應在訂立遠距合約之前以電子方式將本一般條款的文本提供給消費者,且應以方式提供,使消費者能以簡易方式將其儲存於永久性資料載體中。若合理上無法做到,則應在訂立遠距合約之前告知消費者可於何處以電子方式查閱本一般條款,並應消費者要求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免費寄送。
若除本一般條款外,另有特定產品或服務條款適用,則本條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亦適用,且若一般條款內容相互牴觸,消費者得一律適用對其最有利的適用條款。
若本一般條款中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在任何時間完全或部分無效或被撤銷,則合約及本條款的其他部分仍維持有效,且該條款應經雙方協商儘速替換為與原條款宗旨儘可能相近的條款。
本一般條款未規定的情況,應依本一般條款之「精神」判斷。
若對本條款中一項或多項條款的解釋或內容有不明之處,應依本一般條款之「精神」解釋。
第4條 – 提議
若提議有有效期限或設有條件,應在提議中明確註明。
提議不具約束力。企業主有權變更及調整提議。
提議應包含對所提供產品及/或服務完整且準確的描述。描述應具備足夠詳盡程度,使消費者能對提議進行充分評估。若企業主使用圖片,則該圖片應真實反映所提供之產品及/或服務。提議中明顯的誤導或明顯錯誤,不對企業主具有約束力。
提議中的所有圖片、規格及資料僅供參考,不得作為索償或解除合約的理由。
產品圖片應真實反映所提供之產品。企業主無法保證顯示的顏色與產品實際顏色完全一致。
每項提議應包含足以使消費者清楚了解其接受提議所伴隨之權利與義務的資訊,特別包括:
– 含稅價格;
– 運費(如有);
– 合約訂立的方式及所需採取的行動;
– 撤銷權是否適用;
– 付款、配送及履行合約的方式;
– 接受提議的期限,或企業主保證價格的期限;
– 若使用遠距通訊技術的費用按不同於一般通訊媒介標準費率的基準計算時,該費率;
– 合約訂立後是否會被存檔,若有,則消費者可如何查閱;
– 消費者於訂立合約前,如何檢查並在必要時修正其在合約框架下提供之資料;
– 除荷蘭語外,合約可使用哪些其他語言訂立;
– 企業主所遵守的行為準則,以及消費者如何以電子方式查閱該等行為準則;以及
– 長期交易中遠距合約的最短期限。
可選:可用的尺寸、顏色、材料種類。
第5條 – 合約
除第4項規定外,合約於消費者接受提議並符合所定條件時訂立。
若消費者以電子方式接受提議,企業主應立即以電子方式確認收到該接受。在企業主確認收到該接受之前,消費者得解除合約。
若合約以電子方式訂立,企業主應採取適當的技術及組織措施以保護電子資料傳輸之安全,並提供安全的網路環境。若消費者可以電子方式付款,企業主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企業主得(在法律框架內)確認消費者是否能履行其付款義務,以及確認所有對負責任負遠距合約的重要事實及因素。若企業主經此調查後有充分理由不訂立合約,有權說明理由拒絕訂單或申請,或在履行時附加特殊條件。
企業主應在產品或服務中,以書面或方式提供以下資訊給消費者,使消費者能以便利方式儲存於永久性資料載體中:
a. 消費者可提出投訴之企業主營業據點地址;
b. 消費者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及方式,或明確告知撤銷權不適用;
c. 保固及現有售後服務的資訊;
d. 本條款第4項第3款所述資料,除非企業主已於履行合約前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消費者;
e. 若合約期限超過一年或為不定期合約,則終止合約之要求。
於長期交易中,前項規定僅適用於首次配送。
每項合約皆以相關產品有足夠供應為停止條件訂立。
第6條 – 撤銷權
配送產品時:
購買產品時,消費者有權在14天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合約。此規定不適用於訂製商品、個人化印刷商品、特價商品,以及因衛生原因無法收回的商品。反悔期自消費者或消費者事先指定並已告知企業主的代表收到產品之日起算。
於反悔期內,消費者應妥善對待產品及包裝。僅在為評估是否保留產品所必需的範圍內拆封或使用產品。若行使撤銷權,消費者應將產品連同所有隨附配件,以原狀及原包裝,依據企業主提供之合理且明確的指示寄回。
若消費者欲行使撤銷權,應於收到產品後14天內向企業主表示,並於此期限內將商品寄回。消費者應透過寄送電子郵件至 info@sparkleanddream.nl 向企業主表示,若未如此辦理,則無法接受退貨。消費者應證明已及時寄回所配送之物品,且賣方已於14天內收到退貨。
若客戶於第2項及第3項所述期限屆滿後,未表示欲行使撤銷權,或未將產品寄回企業主,則買賣即告成立。 即使仍寄回商品,企業主亦不接受退貨,並將收取寄回費用。
提供服務時:
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有權在至少14天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合約,自合約訂立日起算。此規定不適用於訂製商品。
為行使撤銷權,消費者應遵循企業主於提議中及/或配送時提供之合理且明確的指示。
第7條 – 撤銷時的費用
若消費者行使撤銷權,最多僅需負擔寄回費用。若退回全部訂單,寄回費用將從退款金額中扣除。此規定亦適用於超過免運費最低訂購金額的訂單。
若消費者已付款,企業主應儘速退還該金額,最遲於撤銷後14天內。惟前提是網店已收到產品,或消費者能提供完整退回商品之確鑿證據。
第8條 – 撤銷權的排除
企業主得對第2項及第3項所述之產品排除消費者的撤銷權。僅在企業主已於提議中明確註明,或至少於訂立合約前在一般條款中註明撤銷權不適用時,方可排除撤銷權。
僅下列產品可排除撤銷權:
a. 依消費者規格由企業主製作之產品;
b. 具有明顯個人化性質之產品;
c. 因其性質無法寄回之產品;
d. 易腐敗或易過期之產品;
e. 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且企業主無法控制之產品;
f. 單獨報紙及雜誌;
g. 消費者已拆除密封之音像錄製及電腦軟體;
h. 消費者已拆除密封之衛生產品;
i. 正在(暫時)特價或位於特賣區之商品
僅下列服務可排除撤銷權:
a. 關於住宿、交通、餐飲或於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間進行之休閒活動;
b. 配送已於反悔期屆滿前經消費者明確同意開始,且配送已開始者;
c. 關於賭博及彩票。
確認顏色及布料組合
收到付款後,訂單即視為最終確定。客戶藉此表示同意如報價單或通訊中討論及/或記載之所選顏色及布料組合。
若對材料或配色仍有任何疑問,應最遲於送出訂單前告知我們。
此時之後,將無法因顏色或布料選擇而重新製作或退款。
第9條 – 價格
於提議所載有效期間內,所提供產品及/或服務的價格不得調升,但因增值稅稅率變動而導致的價格變動除外。
偏離前項規定,企業主得提供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且企業主無法控制之產品或服務,並以變動價格提供。此等價格波動之關聯性,以及可能記載之價格僅為參考價格之事實,應於提議中註明。
合約訂立後3個月內,僅在因法律規定或條款而導致價格調升時,方可調升價格。
合約訂立後3個月起,僅在企業主已約定,且:
a. 價格調升係因法律規定或條款所致;或
b. 消費者有權於價格調升生效之日起終止合約時,方可調升價格。
產品或服務提議中所載價格均含增值稅。
所有價格均以免除印刷及排版錯誤為前提。企業主不對印刷及排版錯誤所造成之結果承擔責任。若有印刷及排版錯誤,企業主無義務按錯誤價格配送產品。
第10條 – 合規性與保固
企業主保證產品及/或服務符合合約、提議中所載規格、合理之良質及/或可用性要求,以及合約訂立時現行之法律規定及/或政府規定。
若有約定,企業主亦保證產品適合非正常用途。
企業主、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的保固,不影響消費者依合約對企業主享有的法律權利及請求權。
若有瑕疵或誤配送之產品,應於配送後7天內書面通知企業主。退回產品時,應使用原包裝,且須處於全新狀態,未經穿著或使用,並經企業主同意後方可寄回。
企業主保固期限與原廠保固期限相同。惟企業主對產品最終是否適合消費者個人用途,以及對產品使用或應用之任何建議,概不負責。
若有下列情況,保固不適用:
消費者自行修理及/或加工所配送之產品,或委託第三方修理及/或加工;
所配送之產品已拆除原包裝、已使用或穿著、暴露於異常環境,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處理,或違反企業主指示及/或包裝標示處理;
產品完全或部分瑕疵係因政府針對所用材料之性質或品質所制定或將制定之規定所致。
第11條 – 配送與履行
企業主於接收訂單、履行產品訂單及評估提供服務之申請時,應盡最大程度保持謹慎。
配送地點為消費者已告知公司之地址。
在遵守本條第4款之規定下,公司應以合理速度處理已接受之訂單,且最遲不得超過30天,除非消費者已同意延長交期。若配送延誤,或訂單無法全部或僅能部分履行,公司應最遲於消費者下單後30天內通知其消費者。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有權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合約。消費者無權要求賠償。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客製化俱樂部體操服裝。
所有交期均為參考。消費者不得據此主張任何權利。逾期不交貨亦不使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請注意:若為俱樂部體操服裝,因聖誕節至元旦期間及農曆新年期間,我們於12月最後一週及1月最後兩週關閉。
若依本條第3款解除合約,公司應儘速,且最遲於解除合約後14天內,將消費者已支付之金額退還。
若訂購之產品無法配送,公司應盡力提供替代商品。公司應最遲於配送時,以清晰易懂之方式通知消費者將配送替代商品。若為替代商品,不得排除消費者之撤銷權。任何退回商品之費用均由公司負擔。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商品損壞及/或遺失之風險,應由公司承擔至商品配送予消費者或事先指定並通知公司之代表時止。
第12條 – 合約期間:期間、終止與續約
終止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為不定期且涉及定期配送商品(包括電力) 或服務之合約,但應遵守約定之終止規則,且終止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消費者得隨時於約定期滿時終止為定期且涉及定期配送商品(包括電力) 或服務之合約,但應遵守約定之終止規則,且終止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消費者得對前述各款合約:
隨時終止,且不得僅限於特定時間或期間終止;
至少以與其訂立合約相同之方式終止;
一律以公司對自己所約定之終止通知期終止。
續約
為定期且涉及定期配送商品(包括電力)或服務之合約,不得默示續約或更新為特定期間。
儘管有前款規定,為定期且涉及定期配送報紙、新聞雜誌及週刊之合約,得默示續約最多三個月,但消費者得於續約期滿前,以最長一個月之終止通知期終止該續約合約。
為定期且涉及定期配送商品或服務之合約,僅得默示續約為不定期,但必須允許消費者隨時以最長一個月之終止通知期終止,且若合約涉及定期配送(但每個月少於一次)報紙、新聞雜誌及週刊,則終止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為定期且涉及定期提供報紙、新聞雜誌及週刊之合約(試閱或體驗合約),不得默示續約,並於試閱或體驗期滿後自動終止。
期間
若合約期間超過一年,消費者得自合約生效滿一年後,隨時以最長一個月之終止通知期終止合約,但依公平原則不宜於約定期間屆滿前終止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 付款
除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應於第6條第1款所述之反悔期開始後7個工作天內支付應付款項。若合約涉及提供服務,則該期限自消費者收到合約確認通知起算。
消費者有義務立即向公司通報所提供或記載之付款資料有誤。
若消費者未付款,公司在法律限制範圍內,有權向消費者收取事先已告知之合理費用。
第14條 – 投訴處理
公司設有充分知悉之投訴程序,並依該投訴程序處理投訴。
消費者發現合約履行有瑕疵後,應於7天內以書面形式完整清楚向公司提出投訴。
公司應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4天內作出回覆。若投訴處理需預見性較長時間,公司應於14天內回覆,告知已收到投訴,並說明消費者可預期獲得詳細回覆的時間。
若投訴無法經雙方協商解決,則應依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投訴不停止公司之義務,除非公司另有書面表示。
若公司認定投訴有理,應依其選擇免費替換或維修已配送之商品。
第15條 – 準據法
適用於公司與消費者之間受本一般條款約束之合約,僅適用荷蘭法律。即使消費者居住於國外亦同。
不適用《維也納商品銷售公約》。
第16條 – 補充或變更條款
補充或變更本一般條款之規定,不得對消費者不利,且應以書面形式記載,或以消費者可方便儲存於持久性資料載體上之方式提供。
第17條 – 俱樂部
支付帳單後,該協會即自動同意上述一般條款。
第18條 – 設計之所有權
Sparkle&Dream 依約繪製之所有設計,均為 Sparkle&Dream 之智慧財產,且一律為然。客戶不得將此設計帶至其他公司進行生產或進一步加工。若 Sparkle&Dream 發現設計未經許可遭他處使用,將立即聯絡以追討損害賠償並制止侵權行為。